房东已让中介安排看房 又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算不算跳单?
在房产交易过程中,“跳单”问题常常引发纠纷。一些中介认为,只要他们提供了房源信息、安排了看房,客户最终绕过他们与房东成交,就构成“跳单”。然而,事实是否如此?近日,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中介合同纠纷案。
中介认为客户恶意绕开自己
2024年5月,小美(化名)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了一处待售房屋的信息,并通过中介阿强联系到房东阿杰(化名)。在阿强的安排下,双方进行了房屋买卖的初步洽谈。然而,由于价格未谈拢,交易未能达成。
然而,令阿强没想到的是,仅仅一天后,小美便通过另一家中介与阿杰以更低的价格成交。阿强认为,自己提供了房源信息,安排了带看,促成了双方初步接触,最终交易却被其他中介“截胡”,属于典型的“跳单”行为。因此,他一纸诉状将小美和阿杰告上法庭,要求阿杰支付中介费1万元,小美支付中介费2.5万元。
法院判决该行为不构成“跳单”
翔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判断是否构成“跳单”的关键在于:买卖双方最终的交易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。
法院查明,案涉房源信息并非阿强独家掌握,而是多个网络平台均有发布。此外,小美和阿杰在阿强的服务下,并未就房屋成交价达成一致,最终成交价甚至低于阿强促成谈判时的价格。这表明,小美与阿杰的最终交易并未依赖阿强提供的中介服务。
基于上述事实,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“跳单”,驳回了阿强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3问“跳单”维权
●“跳单”行为应该如何认定?
法官说,房产交易中认定是否构成“跳单”,关键在于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最终交易。并非只要中介带看过房、联系双方洽谈或传递价格信息、在约谈中斡旋等,就属于应该支付中介报酬的情形。
●未促成交易,中介费怎么算?
法官说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,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请求支付报酬;但是,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”。
●遭遇“跳单”,中介如何维权?
法官说,实践中确实存在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服务,但不愿意支出高额的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。作为中介,在提供中介服务时,应当与委托人就中介服务事项签订协议或书面材料,对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、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,避免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。
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